update: 感謝網友指正,原先在評論wikipedia的文章時,誤把voting 寫成「競選」公職,實為是公職「投票」。以下文章已有修正。
有關李慶安已經持有美國國籍,卻在台灣當官領薪水一事,李慶安被披露後,最新的說法是:
「李慶安委託律師張元宵指出,根據美國移民及國籍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有七種情形美國國籍喪失,到外史館宣布放棄是一種,但若是滿十八歲擁有或取得其他國籍後接受、服務於或執行期其他國家政府或政權分之的官職、職位或工作的權責,並必須對該官職、職位或工作宣誓、斷言或聲明效忠等,都等同喪失美國籍。(中國時報)」
這樣的說法看似說的過去,反正美國已經有明文說明哪些狀況會喪失美國國籍。
但今天有個美國律師指出了一個判例(Afroyim v. Rusk),我上Wikipedia查了一下,發現真正好笑,原來李慶安的說法根本完全不成立。
在這個判例的影響下,若你已經是美國籍人士,則美國政府不能以抵觸相關法條為由直接取消你的美國籍。
Beys Afroyim 在1912年從波蘭移民美國,並在1926取得美國公民權,1950年他搬到以色列並在1951年參加一次投票。到了1960年,他要重新換發他的美國護照時,美國國務院認為他在國外投票,已經喪失美國公民權,因此依法不再發給美國護照。
Afroyim 因此一狀把國務卿 Dean Rusk 告上法院。最後法院判決,若非在本人同意之下,美國政府無權直接取消已經歸化美籍的公民權。
李慶安以及他的委任律師張元宵提到的幾種狀況,的確在1967年之前是這麼做的。李慶安若是在1967年之前在台灣競選公職,當了立法委員,她就自動喪失了美國國籍。
但自從Afroyim告贏之後,整個情況就改了,這個效應之一就是:
U.S. State Department policy since 1990 has been to assume in almost all situations that an American who performs a potentially expatriating act did not in fact intend to give up U.S. citizenship, unless the person explicitly indicates such an intention to U.S. officials.
換言之,只要你是美國公民,不管是先天或者後天,都會受到美國憲法第四條保障,終生為美國公民,不會因為抵觸某些法條就自動變成「非公民」。
4 則留言:
一個不適當的判例並不能決定什麼
你應該先看看相關法令以及美國政府最新的解讀。
本人收集相關法令與證據解讀如下:
http://artofwar.homeip.net/bboard/viewtopic.php?f=3&t=9020
李慶安在1994年當選台北市議員,1998年起連任多屆立法委員,極可能在那時她已經喪失美國公民權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D%8E%E6%85%B6%E5%AE%89
> 民國90年6月20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8960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條文
我的印象裡也是在2000年前後台灣才修改成不得有雙重國籍,也因此據我的分析,李慶安即使在台灣也沒有犯法,現在只需要補辦喪失美籍的證明。
這是一種詭辯。
撇開這些法令,只需常理推想即知,一個台灣人拿到美國公民權,那絕非芝麻小事,她一定很興奮自己有了這個新的身份。
但當她回到台灣,競選了公職,看過那麼多官員如何為了雙重國籍而搞得狼狽不已,甚至他自己也曾以此攻擊過其他官員,然到在她自己心裡不知道自己就是美國公民嗎?
想當然是知道的,但顯然她覺得自己一定會很幸運,不會被揭發,所以才蒙混至今。
您看錯啦, 這個判例是說"voting", 不是"running", 投票並不是競選啊
瞭解您的意思了,翻譯是我的疏失。的確是voting,而非running。感謝指正。
但這並不影響整個大局。也就是這個事件引發的改變是(引述wiki),「只要你是美國公民,不管是先天或後天,你都是受美國憲法第四條的保障」,不會因為違反了某個條款就讓你的公民權消失。若你要取消你的公民權,一定要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才可。
這個說法媒體後來也有引用國務院官員的說法,所以並沒什麼爭議。
只是李委員這樣臉不紅氣不喘的上電視硬凹,我十分佩服。我想看看這件事會怎麼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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