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3日 星期日

李家同我來了:試閱一份判決書有感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既無勞基法之適用,自應依民法僱傭之 相關規定。惟民法之僱傭並無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 規定,被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與上訴人間有僱傭關係終止 時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之約定,上訴人復無不法侵 害上訴人權利、違反系爭契約約定之情形,從而,被上訴人依勞基法、勞退條例及僱傭契約、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上訴人給付預告期間工資6,452 元、資遣費10,417元、98年1 月份及5 月份未提撥之勞退金2,268 元部分,均難謂有據。
(出處:法院判決書

上面這段你看得懂有什麼重點嗎?

李家同今日說了一句話:「網路文章太簡單,看太多不會邏輯思考,不如讀法官判決文。」我之前從沒想到要讀法官判決文,直到日前因故在法院網站上查詢資料,才真正從頭到尾給它看了一遍。

果真不好閱讀,相較之下,網路文章的確很簡單。

這份判決書的主角之一叫班啟軒,他打官司的對象:某個非營利機構。簡單來說,班先生在某個月只作6天就自己不來了(離職),但他為了方便跟政府申請失業補助,要求他的上司(該上司跟他是很要好的朋友)開立他是在當月底才被資遣的非自願離職單據給他,只是後來不知何故,他與該組織鬧翻,便獅子大開口找了一堆法條要求該組織必須賠償他三萬多元。最後法院判決下來,該組織只需付他做到6日的那4000多元,其餘資遣費、預告薪資等有的沒的請求都是於法無據。

以上這是我以「白話的網路文」來說明,應該頗簡單明白,但換成法官來寫判決書,可真了不起,且看:

「因為我與他之前維持友好的關係,所以當初開立離職證明書時,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填寫,實際上被上訴人是自願離職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40頁),佐以系爭離職證明書上記載離職日為5 月31日,衡與被上訴人所指伊工作至5月15日止,上訴人則陳稱被上訴人僅工作至5 月6 日,並舉出被上訴人僅簽到至5 月6 日之簽到單為證(詳如後述)均不相符,顯然系爭離職證明書係依照兩造協議結果而填寫之內容,益見xxx所證係因 被上訴人要求始填具該離職證明書以利其申請失業補助等語確與事實相符,至堪信實。」

我部分同意李家同說「網路文章太簡單,看太多不會邏輯思考,不如讀法官判決文。」只是若以後大家看個網路文章也得搞得很像在念判決書,那閱讀起來應該十分吃力吧。

(有一說是李家同點名的其實是九把刀。九把刀應該很高興吧,又可以免費造勢了。)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你好~我就是本人
對此我都不願意再表示任何意見,但法院沒有誤判過嘛?她們在這當中沒有任何謊言嘛?你又不是當事人,試問你了解多少,沉默不代表我接受對方說是對的,我不在上訴,不代表我接受當們就是對的,不過我還蠻開心的,因為我只是ㄧ個小人物,卻讓他們這樣的大人物為我這樣謊言連篇,我倒也看清不少社會現實
只是因為無意間發現網路上還在繼續抨擊這樣的事件,對方惡意的錄音檔,我這都還要存檔呢,只是沒有人知道罷了

匿名 提到...

還有請勿用別人的全名在網路上亂留言,整篇網頁內容我已經複製下來,網頁我也已經複製,請你把此篇留言刪除,否則1.我會去檢舉此篇文章,並查明你的ID,請痞客幫將此篇文章下架,2.如有產生任何對我影響,我將保留法律追溯權,必要時將提告!!

MJ 提到...

感謝你的留言,這裡所引的判決書在法院網站上就找得到,這是公開的資訊

匿名 提到...

誰會去刻意講這個,就是有你這種無聊的人,社會才會那麼亂,唯恐天下不亂